年前泳池罷工事件有餘波

日前有宗法庭新聞,指曾承判本澳多個公共泳池管理服務的某公司,兩年前因救生員要求改善待遇福利不果而罷工,涉嫌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被時任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其違反「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管理服務公證合同」,科處約400萬元罰款,該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據本地外文媒體報道,中級法院指因澳門沒有法律規範罷工,屬不可預知事件,裁定該公司勝訴,不用支付400萬元罰金。報道稱,政府已經向終審法院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

法院裁決服務公司上訴成立

報道指稱,在「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管理服務公證合同」部分,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由於公證合同中有一項條款取消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制裁,因此,這一定義將涵蓋無需事先通知而導致服務暫停的罷工。由於澳門沒有規範罷工的法律框架,任何罷工都將被歸類為不可預知的事件,即不會為僱主留下任何立即解決或處理問題餘地的情況,裁定該司的上訴理由成立。

當年救生員投訴待遇不公

據知該公司承包體育局轄下澳門區和離島區多個游泳池的管理和救生服務,20188月,20多名外僱救生員與僱主發生勞資糾紛,救生員投訴受到非人道及不公對待,被剝奪有薪年假、病假等,又被強迫自願加班,每天工作達到1318小時,又要負責清潔、維修泳池及游泳教學,在僱主拒絕會面後救生員發起罷工,要求調整工作條件和薪金等,導致澳門多公共泳池需暫停開放或調整開放時間,正值夏天泳季,市民大表不滿。

政府不能處罰的理據

澳門存在不少「無良僱主」,他們在壓榨員工的同時,亦將市民大眾的利益一同押上。甚至可以用公司倒閉的話,所有員工被遣散,外地僱員聘用許可被取消,社會上頓時增加百多名失業者,且獲判給的服務合同將被解除,上訴人所提供救生服務的泳池、泳灘及水上設施被逼暫停開放。以上種種作為政府不能處罰的理據,難怪不少承包公營服務的公司會如此肆無忌憚。在他們上訴理據中甚至搬出若上訴人敗訴,上訴人的名譽,公司的商譽將嚴重受損和被徹底破壞,上訴人半生心血毀於一旦且無法復原,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此例一開 影響甚遠

人的一生不可能完美無瑕,常言道!「天作孽,猶可活!」不可抗力的到底是罷工?抑或是對員工的欺壓呢?如果此例一開,是否再沒有其他公司可以勝任?亦可以造成一個差的榜樣,給其他承判商一個反面教材?

標籤: